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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梁对体育总局的指责该“歇歇”啦

发布时间:2025-06-12 17:17:26| 浏览次数:

  老梁近期对体育总局答复的点评引发热议,作为旁观者,实在觉得有必要为体育总局澄清一二,避免大家被误导。

  老梁紧盯体育总局答复中关于健身房消费纠纷等问题的处理指引,指责其甩锅。然而,体育总局指出“健身房消费纠纷归属民事纠纷领域,由民法调整;员工欠薪归属劳动纠纷领域,由劳动法调整;倒闭跑路归属民事纠纷领域,由民法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调整,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”,这完全是基于法律规定与部门职责的合理回应。

  从民法角度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编对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有详细规定,健身房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纠纷,适用民法来判定双方权利义务。比如,若健身房未按约提供设施或服务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 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”,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权益 。所以,体育总局将此类纠纷归为民法调整,是有法可依的正常判定。

  老梁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采取措施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”和第五十条“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;未作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”,认为体育总局应直接处理纠纷。但这种理解过于片面。

  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”并非随意指代,而是依据各部门专业职能确定。体育部门的核心职责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中有明确规定,主要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,如组织体育赛事、培养体育人才、建设体育设施等 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,体育部门侧重于从行业规范角度,营造良好的体育消费环境,减少纠纷产生的土壤,而非直接处理具体消费纠纷。市场监管部门才是处理消费纠纷的主要执行部门之一,其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手段。

  1、制定规则与标准: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,如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》,明确经营者资质、资金管理、信息披露等要求,为预付式消费市场设定准入门槛和运营规范。同时,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细则,像上海就有相关条例细化监管措施,确保监管贴合地方实际。

  2、经营主体登记与备案:对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,只有符合条件的商家才能开展预付卡业务,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。要求商家对预付卡业务备案,登记发行规模、资金用途、服务范围等信息,便于进行动态监管。并且,推动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、履约保险等制度,防止商家挪用资金或卷款跑路,给消费者造成损失。

  3、合同与格式条款监管:制定并推广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,禁止诸如“概不退款”“最终解释权归商家”等霸王条款,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。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抽查,要求明确退费规则、有效期、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,避免消费者陷入不合理的合同陷阱。

  4、广告与宣传行为监督:严厉打击以“超低折扣”“不限次数”等虚假承诺诱导消费的行为,依据《广告法》查处虚假宣传,要求商家在销售预付卡时明示服务有效期、退款条件等关键信息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,防止消费者被误导消费。

  5、处理投诉与纠纷调解:当消费者遇到预付卡退费难、商家停业跑路等问题投诉时,及时介入调查调解。对于涉及群体性投诉或涉嫌诈骗的案例,联合商务、公安、金融等部门共同处理。通过行政调解,督促商家履行义务,协调退费或继续提供服务;若调解不成,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,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

  6、违法行为查处:对无资质发卡、虚假宣传、恶意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,维护市场秩序。对于涉嫌非法集资、诈骗等刑事犯罪的,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,并曝光典型案例,形成强大的警示效应,震慑不法商家。

  7、信用监管与风险预警:将违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限制其市场准入,通过信用惩戒约束商家行为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,通过数据分析监测预付卡发行量异常、投诉集中的商家,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,提醒消费者防范风险。

  8、跨部门协同治理:联合商务、金融等部门,商务部门负责行业规范,金融部门监督资金存管,市场监管部门侧重行为监管,形成监管合力。联动公安、司法部门,对涉嫌犯罪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,协助消费者集体诉讼,全方位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9、消费者教育与宣传:通过媒体、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,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大额、长期预付费消费,普及维权知识,如保存合同、票据、聊天记录等证据,遭遇纠纷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。发布警示信息,曝光不良商家,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,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,增强自我保护能力。

  体育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在行业规范制定上,依据《体育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》等标准,对健身房设施设备、教练资质等提出明确要求,确保消费者能在安全、规范的环境中享受体育服务,从源头上减少因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。在赛事监管方面,依照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管理办法》,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,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,维护赛事的公平公正。此外,通过推动全民健身活动,依据《全民健身条例》向公众宣传体育消费知识,引导理性消费、科学健身,提升消费者的体育消费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。

  老梁因《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(试行)》未提及市场监管部门,就认为相关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无关,这是严重的误解。从法律体系整体看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广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。在实际操作中,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对健身房进行监管。比如,依据《广告法》监管健身房广告宣传,防止虚假宣传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范健身房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;当消费者投诉时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处理纠纷,还会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,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。

  老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值得肯定,但此次对体育总局的指责缺乏客观依据。体育总局的答复是基于法律和职责的合理之举。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分工不同却又紧密协作,共同为消费者保驾护航。希望大家能客观看待各部门工作,避免无端误解,携手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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